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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诉寒武纪:278亿元索赔背后的股权激励争议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莹

寒武纪是国产AI芯片龙头。2025年7月起,其股价快速上行,至8月末市值一度超越贵州茅台,动态市盈率超过5000倍。彼时市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这一估值是否已偏离基本面。

一年后,前述估值争议仍未有定论,一起劳动争议诉讼又引发新的关注。2026年9月30日,寒武纪公告称,其原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梁军已将对公司的劳动争议索赔金额,由42.87亿元上调至278.32亿元。这一索赔主张,牵连出双方围绕股权激励持续近五年的多起诉讼;据公告,梁军在已决的六起相关案件中均告败诉。

本文依据上市公司公告与公开报道,梳理该案脉络,并从《入职意向书》与《持股计划》的先后关系、限售期内离职触发回购条款的效力,以及企业股权激励的风险控制等角度,梳理和评析。

一、寒武纪的估值与风险警示

寒武纪成立于2016年,2020年7月在科创板上市,常被市场称为“国产AI芯片第一股”。公司英文名Cambricon取自地质学的概念“寒武纪”(Cambrian),距今约5.4亿年,以生命多样性的大爆发著称,也寓意人工智能领域即将迎来类似的能力跃迁。

 

在DeepSeek等本土大模型带动AI推理需求、国产算力替代加速的背景下,寒武纪股价自2025年7月起快速上行,至8月末市值一度超越贵州茅台。公司在此期间发布交易风险提示,称当前动态市盈率已超过5000倍,“已偏离基本面”。高盛同期将目标价上调50%至1835元。

不过,市场对高估值并非没有疑虑。晨星(Morningstar)分析师Phelix Lee曾提醒:作为一家“无晶圆厂”(fabless)芯片企业,寒武纪难以在短期内具备台积电的制造能力;而中国最大的芯片制造商中芯国际在先进制程上的良品率仍偏低。估值的高企,究竟是产业实力的体现,还是预期与情绪的透支,仍有待检验。

 

在股价快速上行期间,寒武纪先后发布两道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8月15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8月12日—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30%;截至8月14日收盘价949元/股,滚动市盈率3058.57倍、市净率68.12倍(所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分别约75倍、5倍);并澄清“在某厂商预定大量载板订单、收入预测、新产品”等网传信息均为不实信息。

 

2025年8月29日《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3):8月28日收盘价1587.91元/股,较7月28日上涨133.86%,市值一度超6600亿元、成为A股市值最高的公司;滚动市盈率高达5117.75倍、市净率113.98倍(行业分别约89倍、6倍)。公司同时预计2025年全年营收50—70亿元,并提示Fabless模式叠加“实体清单”的供应链稳定风险。

两道风险提示之后,寒武纪股价于9月起转入回调,9月4日单日市值蒸发超694亿元;据公开披露,2025年内公司未再发布新的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二、梁军案:围绕股权激励的多年争议

梁军,1976年生,中科大通信与信息系统硕士,曾长期就职华为、海思半导体,2017年加入寒武纪,任副总经理兼首席技术官。他持有寒武纪股份的方式,是通过“北京艾溪科技中心”“天津玄算九号”两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上市时约1152万股。需特别说明:梁军离职前并未直接持有寒武纪股份,其在两个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合计仅约5.26万元(北京艾溪科技中心25067.4元、天津玄算九号27574.1元);所谓“约1152万股”,系其通过合伙平台间接对应的权益份额,而非个人直接持股。

 

双方争议可沿时间线梳理如下:

2017年:梁军加入寒武纪,签署《入职意向书》,约定年薪与股权授予等内容;

2019年:梁军与寒武纪相关主体签署《持股计划》,约定“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

2022年2月10日: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寒武纪股权激励相关主体起诉梁军,请求判令其配合办理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回购案件”);

2025年10月31日:寒武纪公告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梁军《起诉状》。梁军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股权激励损失42.87亿元(按当时最高价372元/股计);该劳动争议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5年11月 / 2026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回购案件梁军均败诉,现已进入司法强制执行阶段;

截至2026年9月:梁军与寒武纪股权激励平台及管理主体之间的案件共计6起,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2026年9月30日:寒武纪披露《关于离职高管诉讼进展的公告》,载明已收到法院送达的梁军《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索赔金额由42.87亿元上调至278.32亿元(按最高价1620元/股、对应约1716.96万股计)。

 

本文所涉劳动争议诉讼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目前仍处于法院受理送达阶段、尚未开庭。

三、法律争议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后签的《持股计划》能否覆盖先签的《入职意向书》。梁军依据2017年《入职意向书》主张股权授予与赔偿;寒武纪则依据2019年《持股计划》主张,梁军在限售期内离职已触发回购、其不享有相应权益。从已公开的裁判看,结果更倾向于后者:

根据寒武纪2025-067号公告披露,一份生效仲裁裁决认定,不论《入职意向书》自身应作何种解释,双方均可合意变更;梁军在签署《持股计划》时已知悉基本内容,并同意据此确定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应受后续文件约束。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刘斌指出,若公告内容准确,《持股计划》与合伙协议已变更《入职意向书》的相关约定,梁军再依《入职意向书》主张索赔“缺乏合同依据”。

生效判决认定,梁军在激励股份限售期内离职,触发了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指定受让人基于回购安排被指定受让案涉合伙份额,符合《持股计划》及合伙协议,合法有效,梁军不应享有相应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截至目前,梁军已决案件的败诉均发生在回购纠纷及此前的确权、仲裁程序中,并不涉及本次劳动争议诉讼的实体审理。梁军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就同一笔激励股权再次主张赔偿能否得到支持,仍有待法院开庭后判定。但既有裁判确立的“后签文件变更先签约定、限售期离职触发回购”逻辑,已构成其主张的重要前置障碍。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是本案是否可以绕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在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属于劳动争议,依法一般适用“仲裁前置”规则,即申请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梁军作为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前置与受案范围问题可能成为被告方的首要程序抗辩焦点。从司法实践看,股权激励纠纷是否适用“仲裁前置”存在明显分歧,也为本案被告寒武纪的程序抗辩留下了空间。

一方面,已有法院将此类争议认定为非劳动争议、从而无需仲裁前置即可由法院直接受理: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限制性股权激励协议》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激励对象所获财产性收益并非劳动报酬,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并指出一审将之按劳动争议处理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论及管辖时,亦将案涉《股权激励协议书》引发的纠纷作为合伙合同纠纷处理。

 

另一方面,也有法院持相反立场,认为股权激励收益仍属劳动对价、应纳入劳动争议并适用仲裁前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案涉股权激励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系劳动者提供劳动后从关联方获得的“劳动对价”,应属“劳动报酬”,由此产生的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未先行完成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诉的,法院应予驳回;该案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驳回起诉的原裁定。

 

但是,即便争议被认定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委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肥中院、太原中院等裁判均认为,当事人持有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由此可见,本案未经仲裁而由海淀法院立案受理,也并非当然违法;如果被告就程序进行抗辩,其程序合法性最终取决于法院对梁军278亿元索赔诉求的定性,如果归入股权激励合同或公司纠纷,则前置程序本就不适用,被告寒武纪的“仲裁前置”抗辩难以成立;如果认定为劳动争议且确未经过仲裁,则存在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可能。

四、对企业的启示:股权激励与风险控制

寒武纪与梁军案的争议,为高速成长的科创企业处理核心人才激励提供了参照。股权激励既能起到留才作用,也可能因制度设计或执行瑕疵引发长期纠纷。企业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关注:

文件体系要闭环:入职意向书、持股计划、合伙协议、授予协议应形成一致、可衔接的文件体系,避免“前宽后严”留下争议空间。

解锁/锁定期与离职回购条款要具体可执行:明确触发情形、回购主体、定价机制、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

离职管理要留痕:劳动关系解除通知、持股权益处置通知、回购履行催告等,均应以书面形式固化,以便在争议中完成举证。

重视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就重大诉讼须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及时披露,防范“重复诉讼”引发的舆论与合规消耗。

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应予尊重:回购纠纷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相关合伙份额的权属变动具有可执行性。但梁军以劳动争议为由再次主张同一笔股权激励,能否绕开已决裁判确立的逻辑,仍属于未决事项。从程序方面看,同一标的反复进入不同案由的审理,会拉长定纷止争的周期,同时也抬高了双方与市场的确定性成本。

五、结语

截至本稿发布前,这桩索赔额相当于寒武纪全年营业收入四倍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仍处于法院受理送达阶段,尚未开庭。梁军与寒武纪围绕同一笔激励股权的纠葛绵延五年,六起关联诉讼均以梁军败诉收尾。但本次诉讼真正的悬念是,后签的《持股计划》与先签的《入职意向书》,应以哪份文件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评价标准,以及以劳动争议为由重启的赔偿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对于科创板公司而言,股权激励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它能把核心人才与公司的命运捆绑在一起,也会在股价剧烈波动时,把一份当年签订的含有退出条款的协议变成双方反复对峙的源头。当5.26万元出资与278亿元索赔出现在同一个劳动纠纷案件中,值得记忆的或许不是哪一方的胜诉,而是这类“纸面财富”在授予、锁定到退出的每一步,是否都写成了双方都能读懂的白纸黑字。

 

 1.Cambricon Technologies Warns of Trading Risks After Stock Surges, @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Aug.28,2025

 2.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四、3截至2025年8月14日,公司收盘价为949.00元/股。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公司最新滚动PE3058.57,PB 68.12……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5-08-15/688256_20250815_UAJJ.pdf,2026年10月3日查询。

3.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五、公司市盈率、市净率显著高于行业水平。截至2025年8月28日,公司收盘价为1587.91元/股。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公司最新滚动PE5117.75,PB 113.98……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5-08-29/688256_20250829_N6QZ.pdf,2026年10月3日查询。

4.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劳动争议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5-11-01/688256_20251101_8GIP.pdf,2026年10月3日查询。

5.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离职高管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10-01/1225592148.PDF ,2026年10月3日查询。

 6.(2022)湘09民终1130号于成聪、周菊芳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7.(2023)鲁02民辖23号史某诉某酸菜鱼店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8.(2025)京01民终398号刘某与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9.(2021)皖01民终4946号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终1246号刘某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